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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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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臺英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6.12.04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強化臺英合作關係、減少申請人重複寄存之負擔,並執行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及臺英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而在英國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英國智慧局」)所指定其國內寄存機構之寄存,依英國法規辦理。但有關得申請分讓之人及得申請分讓之事由,依我國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人向英國智慧局申請專利,而在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我國智慧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寄存,依我國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之規定。但有關得申請分讓之人及得申請分讓之事由,依英國法規辦理。

  第一項所稱英國智慧局所指定其國內寄存機構,指符合英國相關規定並合於下列要件之寄存機構:

()具有收受、受理與保存生物材料及分讓該生物材料樣品之功能;該生物材料樣品可為一般或特定類型者。

()以公正且客觀之方法執行與上述功能有關之業務。

  第二項所稱我國智慧局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三、臺英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透過合作,對於向一方指定寄存機構所為之寄存,另一方之專利專責機關,基於專利程序之目的,承認此寄存之效力。

  前項所稱承認之範圍,包括指定寄存機構所提供之寄存事實與寄存日期,及指定寄存機構所提供分讓之樣品,確為所寄存之生物材料。

  依第一項所為之寄存,另一方之相關專責機關得要求提供指定寄存機構開具寄存證明書副本、指定寄存機構之名稱、寄存號碼及關於該生物材料特性之描述。

 

四、本要點施行前已申請生物材料寄存,並於施行後向相關專責機關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者,亦得依本要點辦理。

 

 

Data Source: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