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式無人載具科技與相關創新應用蓬勃發展,勾勒
出下個世代之智慧交通運輸樣貌,也對各國現行之法規環境與
監理機制帶來衝擊與挑戰。為推動我國與世界各國無人載具科
技發展齊頭並進,並援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監理
沙盒精神,賦予產學研各界於實際場域進行無人載具科技、服
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時,能夠於特定範圍及條件下,透過
法律暫行排除相關監理規範之適用,藉此彈性空間鼓勵產學研
各界投入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創新應用,以促進產業技
術及創新服務發展,並奠定我國次世代智慧交通運輸之厚實基
礎。
無人載具涵蓋陸、海、空等領域,應用層面往往涉及跨部
會事項。為兼顧科技發展與行政效率,厚植我國無人載具科技
發展之整體共通基礎,同時提供各式無人載具於實際開放場域
進行測試、驗證、操作所需之個別監理規範基礎,主管機關應
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研修相關法規且提供協助,俾
利無人載具科技創新業務之發展,爰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
實驗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
至第三條)
二、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應檢具之文件及創新實驗計
畫應列事項。(草案第四條)
三、審查會議之組成、審查項目、審查決定及效力。(草案第
五條至第七條)
四、實驗期間與展延、實驗計畫變更及實驗資訊揭露。(草案
第八條至第十條)
五、無線通訊應用及管理。(草案第十一條)
六、實驗場域安全及事故處理、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
(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七、創新實驗相關日期之通知、實驗資訊之通報與資料留存義
務及主管機關之實地訪查。(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八、創新實驗之廢止及創新實驗報告。(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
八條)
九、參與實驗契約之相關規範。(草案第十九條)
十、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於創新實驗核准範圍內之排除
適用。(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一、主管機關應由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及免徵規費之規定。
(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十二、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