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全
球資訊網站之所屬單位/行政機關/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
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
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 /
Draft 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
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
台」之「眾開講」(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
法令預告」網頁。
三、為防杜業者改標中國大陸貨品為臺灣製造,並向海關虛報臺
灣製造出口,並申請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造成歐、美對
我國展開反規避或關務調查,影響我國整體貿易及經濟發展
,加速修正貿易法對此類廠商提高裁罰有其急迫性,爰有定
較短公告期間之必要。就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569
(四)傳真:(02)23560706
(五)電子郵件:boft@trad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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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貿易法自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九次修正。茲因近來查獲廠商違規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 (以下簡稱產證) 供中國大陸產品使用,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等行為,致歐盟對我國廠商及多項貨品展開調查;另美國依其三零一條款對中國產品課徵額外關稅,不肖業者將中國產品運至我國,並以「臺灣製造」之名再輸往美國,企圖規避美對中課徵之額外關稅,將影響貿易秩序及我國商品在國外之商譽。為有效遏止廠商違規轉運中國大陸物品而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除增訂檢舉獎勵制度外,另因目前貿易法相關罰鍰額度未能有效遏止廠商違規情事,為管理需要提高貿易法罰則中相關條文罰鍰之額度,爰擬具「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出進口人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虛報方式申請、使
用貿易許可、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為防杜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致外國對我廠商展開調查
,影響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增訂檢舉獎勵制度。(修正
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為有效嚇阻我廠商違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非管制地區,
並防堵不肖廠商申請及使用不實產證、違規轉運、標示不實產
地、或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等違規行為之情事,爰提高
貿易法罰則中相關條文罰鍰之額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
二、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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