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本部主管 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moea.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本部工業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idb.gov.tw)「工業發展法令規章」項下「法律草案」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法令預告」網頁。
三、本修正案係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之執行,掌握未來關鍵3年,加速導入智慧化設備及技術,並鼓勵產業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以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之目標。為儘速完成後續立法程序,俾利業者適用,預告期間訂為7日。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登載於本部網站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二)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三段41-3號
(三) 電話:02-27541255分機2634
(四) 傳真:02-27043784
(五) 電子郵件:tplin@moeaidb
|
內容: |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公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政策之推動,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爰增訂本條例第十條之一,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適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
|